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
详细内容
人民日报:精神障碍患者隐私将加强保护
来源:人民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8月30日作者:

      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精神卫生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此前,8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不少代表和委员都认为,精神障碍性疾病关键在预防,应从多个方面着手加强相关工作。

  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成为立法重点

  精神卫生既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宗旨是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认为,精神障碍的发病总体上有三大因素:一是遗传性因素;二是身体有其他自然性疾病,尤其是中枢神经系统的疾病或损伤;三是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从目前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看,社会文化环境对精神病发病的影响越来越显著,这也是国家转型期的一种发病率比较高的疾病,与社会文化环境有很大关系。

  针对当前精神卫生工作的问题和现状,很多代表和委员建议,立法重点应当放在做好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上,解决目前精神卫生疾病预防不力、医疗机构不足、专业人员缺乏、患者得不到及时诊断、治疗、康复等突出问题,依法保障、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卫生部研究,按照上述意见对草案作了完善。

  拟规定对患者姓名和病历等信息予以保密

  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精神障碍患者隐私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由于精神障碍患者的特殊性,对他们的隐私保护不能笼统规定,应尽量明确具体。

  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卫生部研究,建议对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在该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同时,在草案第六章中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拟规定对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依法起诉

  草案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定了诊断和复诊程序,还规定了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程序。

  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几条意见,一是精神障碍鉴定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自主委托进行,其性质是医疗鉴定,不是司法鉴定;二是两次鉴定一般需要60天时间,时间长成本高,对患者并不利;三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往往不愿接受住院治疗,规定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又可以要求复诊、鉴定,实践中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为此,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是将草案第二十七条中“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修改为“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将“司法鉴定人”修改为“鉴定人”,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

  二是删去草案第二十六条中有关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规定和草案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

  同时,为了保障患者的权利,相应在草案第六章中增加一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应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执业保护

  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提出,目前,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总体上还比较薄弱,医疗机构、专业人员严重匮乏,经费缺口比较大,特别是在基层和一些贫困地区,问题尤为突出,建议立法要从人、财、物等方面保障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为此,代表和委员建议,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同时,将草案第六十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执业保护”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执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